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教育部101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一、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定,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前開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教育支持系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中小學。
三、聘任人數及資格:
(一)每班依規定應置導師一人。
(二)各校編制內之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均具有被遴聘為導師之義務。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五、工作職責:
經校務會議決定或於教師聘約中協商定之,工作範圍得包括:
(一)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二)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三)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四)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五)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六)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理。
六、支持系統: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每學年舉辦導師專業知能研習,提供導師精進其班級經營、輔導及相關法律知能。
2.訂定優質導師獎勵辦法,提升教師擔任導師之意願。
3.提供各種教育支持以協助導師,例如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服務等。
(二)學校:
1.每月辦理導師會議,了解各班級導師需求,適時給予協助。
2.建立校內個案轉介機制,發揮二級輔導功能,給予導師協助。
3.建立導師請假代理制度,於導師請假時,有效發揮職務代理功能,給予班級學生照顧及輔導。
4.學校得建立師傅導師制,以提供有需要之導師必要協助。
七、獎勵措施: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其表現優異者,學校得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表現不佳者,得於學年度結束時調整其職務,必要時得移請相關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或修正各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應以學生學習權益為中心,力求選聘制度之完善,遴選出適合之教師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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