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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_核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第1項,有關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之規定
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D號令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其「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部 長 蔣偉寧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65/ch05/type2/gov40/num1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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