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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陳至中/2012.09.17
教育部新訂辦法,中小學遴選導師,必須以「學生權益」為中心,找出真正合適的導師人選。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科長武曉霞表示,以往選導師的方式由學校自行訂定,中央沒有一套辦法可以審核,導致許多怪象。
武曉霞舉例,有學校以任教年資換算「點數」遴選,結果都是新進教師擔任導師;也有學校授權教師會先選,之後由校務會議全盤通過。
武曉霞認為,上述方式都以教師權益為主,而不是考量學生權益,遴選出來的導師不見得適合。因此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明訂學校訂定相關辦法時,要以學生權益為中心,力求選聘制度完善。
武曉霞表示,新法主要是給予縣市教育局處「行政指導」的法源依據,未來中小學仍出現畸形的遴選方式,主管機關便有權置喙。
另一方面,近年小學導師費從每月新台幣2000元提高為3000元,又能比科任教師少上2節課,因此越來越多人爭著當導師。武曉霞說,例如有年齡60多歲的教師,只為了下午不上課,爭著去當小學一年級的導師,恐怕對學生也不太好。
武曉霞強調,「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負有擔任導師的義務。未來不管是意願高低與否,學校都應以學生為中心,找出最適合擔任導師的人。(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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